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通知
(环发〔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发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