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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4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3.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 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
  b.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 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 《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施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和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 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 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 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 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 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 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 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 监测时间安排
  3.9.1 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 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事理时间)
  3.9.3 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 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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