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