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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18.要加强种苗调剂工作。各试点县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要做到尽量在本县内解决,尽量使用乡土和抗逆性强的树草种及新品种。因本地种苗供应不足须从外县调拨的,由林业或农业部门积极组织调剂。
  19.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依靠科技进步,合理确定林草种结构和植被恢复方式  
  20.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要加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特别是要推广应用耐旱树草种以及良种壮苗繁育技术、集水保墒技术、植物生长促进剂、干热河谷造林种草技术等,提高造林种草质量。要加强防治林草病虫害的研究和管理,确保林草的健康成长。
  21.要在作业设计中科学地确定林种、树种和草种比例。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要全部还生态林草,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还草后实行围栏封育。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发展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退耕还林还草要确保生态林草的主体地位。
  22.要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科技保障方案,依据植被地带性分布规律和水资源的承载力,研究乔灌草植被建设的适宜类型、适宜规模与合理布局,确定科学的乔灌草植被结构模式及相应的科技支撑措施。
  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顺利开展
  23.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前期工作。要抓紧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工作。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24.在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实行项目责任制,确定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全责。
  25.各试点县(市)都要建立技术承包责任制,认真抓好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工程建设质量。可由科技人员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承包人要与试点县(市)签定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其报酬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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