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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的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4.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应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家核定的试点计划任务,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计划,审批县级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计划,不准随意扩大试点范围和增加面积。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本地区自行解决。
  5.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目标的确定,应与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和相互衔接,处理好退耕还林还草和农民生计的关系问题。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6.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国家每年根据退耕面积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要坚持营造生态林为主,而且不许自行砍伐。各部门、各地区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做出科学的规定,生态林一般应占80%左右。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退耕户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后,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国家除对退耕地补助粮食外,还将对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所需种苗给予补助。对1999年先行试点地区要按此抓紧兑现。
  7.粮源的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到村,兑付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的标准,长江上游地区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为2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自愿,绝不可强迫农民退耕。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需要退耕而实际亩产粮食超过补助标准的,应相应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粮食的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都不得向农民分摊。有关补助粮食费用的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8.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并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补助款由国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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