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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系统、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有的可采取条块结合和专业培训与适应性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应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2000年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军队转业干部700元和40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纳入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列入年度军费预算。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方式及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各地为军队转业干部统建的住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所建住房以微利或成本价值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重点解决全迁户的住房。
  1999年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的住房问题,仍按中办发〔1999〕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1998年底以前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解决办法,由安置地政府和接收单位负责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务等级干部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七、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金,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接收安置单位要及时为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要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各地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按中办发〔1999〕15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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