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单位,要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接收数量不少于其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数的5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单位所需人员,应优先考虑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编。
各地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科技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等领域工作。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还可采取一些特殊政策,鼓励他们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自办企业。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干部本人原军队职务聘任到领导和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上,并给予2至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自愿原则,转业干部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以及接收单位的编制数额情况下达,各接收单位应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分别在编制、人事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部分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办法,千方百计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德才优秀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在安排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转业干部时,应考虑其原在军队兼任的行政职务。
对在参加抗洪抢险等急滩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
随县级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西部地区要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投身西部的开发和建设。对自愿到西部艰苦地区市(地)或县(市)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安置去向不受限制,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具体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