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
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
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