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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
 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 财监〔2000〕1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附件: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


          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财政部统一安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委托工作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或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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