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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
 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财会〔2000〕4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0〕03号),我们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了补充,制定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附件: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外迁移民资金拨付结算程序
  (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根据迁出地与迁入地人民政府签订的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协议和批准的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代拨付外迁移民资金。
  (二)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代重庆市移民局拨付外迁移民资金,实行“计划拨付、年度结算”的方式,即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在每年的11月份将代拨外迁移民资金“分县明细表”通知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将外迁移民资金“分县明细表”逐级通知区、县移民局,各级移民局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核算
  (一)迁出地会计核算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及迁出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外迁移民资金的核算,应执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
  1.会计科目
  在“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科目下增设“外迁移民安置拨款”二级明细科目,在该二级明细科目下设“出省(市)安置拨款”和“出县省(市)内安置拨款”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外迁移民资金的拨付情况。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代拨付外迁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重庆市移民局及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代拨付的外迁移民资金明细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移民资金”科目。
  2.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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