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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号文件规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推进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每年由中央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中提取1.5%。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该经费不得用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支项目。
  三、资金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省(区、市),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
  各省(区、市)在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必须考虑全省扶贫资金分配和扶贫工作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地支持贫困人口相对集中、扶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
  各省(区、市)每年安排给县级的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低于全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总额的80%。
  四、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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