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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
 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5月30日 财农字〔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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