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
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932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统一〈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边〔2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渔船民证件由你部统一印制,公安边防部门在签发证件时,统一按下列标准收取工本费:
(一)《出海船舶户口簿》(有效期四年)每本15元;
(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有效期四年)每本15元;
(三)《同海船民证》(有效期四年)每证5元;
(四)《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有效期七天)按现行的《船员登陆证》收费标准执行,即每证8元;
(五)《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有效期一年)按现行的《登轮证》收费标准执行,即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其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有关支出由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