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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对自备手机入网收取验机配号费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对自备手机入网
 收取验机配号费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14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移动通信公司对自备手机入网收取验机配号费是否属于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电信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设备,不得拒绝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
  二、移动通信公司是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从其分公司购买手机的用户,不收取验机费,对不从其分公司购买手机的自备手机用户,强制收取验机费,否则不予办理入网手续,其行为实质上是通过非法向自备手机用户收取验机费、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以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手机,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定性意见。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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