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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失效]

  (二)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四)暂时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本人提出申请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准予年度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不予注册:
  (一)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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