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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7月1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 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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