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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析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略)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000年九月八日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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