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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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