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
  为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行为,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现将《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料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培训内容及有关教材,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拟定,报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为注册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注册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及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