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签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外经贸配管函字第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根据中韩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我国将对出口到韩国的低关税数量内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以下简称“出口证书”)管理。现根据外经贸部〔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出口证书”签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出口证书”管理的范围
1、品种范围:见附件。
2、数量范围:在“协议”规定数量范围内的对韩出口大蒜(上述品种),均需办理“出口证书”。
二、“出口证书”的办理
1、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出口企业在中标配额数量内,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商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向有关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证书”。
2、发证机构按照企业中标的数量,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核发“出口证书”的同时,应核发内容相同的“出口许可证”,并在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册“出口证书”号码。
3、对韩国出口大蒜的“出口证书”暂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山东省以外的企业一律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
三、“出口证书”的使用
1、“出口证书”需在中国和韩国两国的海关通关时使用。
2、“出口证书”第十四项“出口人签章”栏内由出口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使用。
3、出口企业在中国海关报关出运时,应向海关同时出具“出口证书”和“出口许可证”,并由海关在“出口证书”第十五项“海关监管签章”栏内签注盖章。
4、在中国海关报关后,出口企业应将“出口证书”第一联送达韩国进口商或代理商。韩国进口商或代理商凭此向韩国海关申报进口。
四、“出口证书”栏内内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