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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 财预〔2000〕12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企业,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报告中央预算的安排情况,现将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加大预算管理改革力度,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尽快建立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约束有力、讲求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新机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综合财政预算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有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要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减少和压缩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各部门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务可能的条件下,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二、编报口径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1.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各项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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