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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0年6月1日 教基厅〔2000〕6号)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工作,现就整顿、规范学具市场,加强学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学具是供学生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的基本的材料和器具,分教学和课外活动两类(本意见只涉及教学用学具),属教育技术装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用学具进行教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通过使用学具,有利于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践证明,利用学具开展教育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学具的生产与使用发展很快,但由于管理不力,目前全国的学具市场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学具使用所涉及的学科和年级过多,且有许多重复,一些不必要的东西也杂列其中;产品形式单一,设计不甚理想,未能注重教育心理、教育卫生及儿童安全;部分产品粗制滥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学生购买的学具数量多,价格高,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对此,学校和社会反映强烈。
  二、切实加强学具的整顿、规范工作。学具的研制与使用,应紧密配合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要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学具的设计开发,要从教学实际出发,切实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动手能力,启迪学生的创新精神。同时,学具的使用要遵照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要求,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加强对学具的开发、配备和使用的管理,重点是对学具品种与质量的监控,关键是对市场销售行为的规范。
  三、全国学具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归口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具管理工作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行政部门负责,或者在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本地区学具的鉴定、配备、使用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实行学具鉴定制度。鉴定工作参照《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进行,鉴定委员会人员不少于9人,应有基础教育、技术装备、教研部门人员和一线教师参加。艺术类学具的鉴定。应有艺术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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