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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十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督促、指导高等学校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 对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八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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