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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①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的须附委托书。②加工品须在品种栏目中单列出来。
                    本单证由农业部监制2000年*月
                          编号:*******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
            (第二联:报农业部渔业局)

 申请单位:(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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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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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渔船船名(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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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生产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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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生产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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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船名(号)│                   ┃
┃ 运输方式 ├───────┼───────────────────┨
┃      │集装箱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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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量(公斤)  │      │件数(  公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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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 │   规格  │数量(公斤)│ 估计单价(元/ │估计价值┃
┃    │       │      │   公斤)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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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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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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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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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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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地点(港口)  │                       ┃
┠──────────┼───────────────────────┨
┃到港时间      │                       ┃
┠──────────┼───────────────────────┨
┃到货口岸(港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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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上述水产品确属我公司在他国管辖海域或公海生产,填报内容与发┃
┃     运货物相符。                       ┃
┃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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