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进税收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一并报送。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附件:1.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附件1: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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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减少税收收入 │混淆入│ │ │税┃
┃ 项│ │ │ │库级次│ │税│务┃
┃ │重│重├─────┬─────┬─────┬─────┬─────┬─────┼───┤违规批缓税│务│处┃
┃ 目│点│点│ 越权 │ 擅自先征 │对一般纳税│税前列支/│滞纳金问题│ 其他问题 │中央混│ │处│理┃
┃ │检│检│ 减免税 │ 后返税款 │人定率征收│补亏不合规│ │ │ 地方 │ │罚│决┃
┃ │查│查│ │ │减少税款 │定减少税款│ │ │ │ │不│定┃
┃ │单│面├─┬─┬─┼─┬─┬─┼─┬─┬─┼─┬─┬─┼─┬─┬─┼─┬─┬─┼─┬─┼─┬─┬─┤当│书┃
┃ │位│百│户│减│补│户│减│追│户│减│补│户│减│补│户│少│补│户│减│补│混│已│户│涉│清│件│不┃
┃ │数│分│ │少│缴│ │少│缴│ │少│缴│ │少│缴│ │收│缴│ │少│缴│淆│调│ │及│缴│数│规┃
┃ │ │比│数│税│税│数│税│税│数│税│税│数│税│税│数│滞│滞│数│税│税│入│库│数│税│税│ │范┃
┃类 │ │ │ │额│额│ │额│额│ │额│额│ │额│额│ │纳│纳│ │额│额│库│数│ │款│款│ │份┃
┃别 │ │ │ │ │ │ │ │ │ │ │ │ │ │ │ │金│金│ │ │ │数│ │ │数│数│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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