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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准对外承包工程、
 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1876号)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外交部外交人员服务局、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大集团公司、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经贸部计算中心:
  根据我部《关于重新核定现有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范围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58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已经通过重新核定的53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及其经营范围通知如下:
  一、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
  (一)可承包境外各类工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A类):
  1、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2、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3、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可承包境外本行业工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B类)为:
  1、承包相关行业(详见附件)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2、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3、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
  (一)可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企业的经营范围(C类)为: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向境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二)可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的企业的经营范围(D)类为: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详见附件)的劳务人员。
  三、可开展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E类)为:
  1、承包境外相关行业(详见附件)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2、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3、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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