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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工程移民资金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五)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移民工程计划项目的,要在2000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三峡工程库区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拨付移民资金问题的发生。
  (六)严格控制行政管理经费开支。所有从事移民工作的部门和项目单位,行政管理经费要专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移民部门超支的行政管理经费,要作出计划,逐年抵扣,在一定期限内归垫完毕。对于因职工宿舍超面积居住、超标准装修部分,要按照有关规定,该个人支付的必须个人支付。行政管理经费严重超支的新城(镇)管委会,要在省市监察、移民部门的监督下,由县级政府派出专门小组对其帐目逐笔进行清查,凡不符合财务规定,不应当在管委会报销的,要追查报销人的责任,该退赔的要在2000年6月底前全部退赔;对其余超支部分,要制定出归垫措施,2000年6月底前予以落实;新城(镇)管委会、乡(镇)移民站要精减人员,严格执行行政管理经费开支标准。
  (七)移民耕地占用税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全部用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凡是挤占挪用的,一定要限期归还。哪级财政部门截留的,由那级财政归还给移民部门,该级财政归还不了的,由上一级财政于2000年6月底前归还给移民部门。省、市财政厅、局和移民局都要严格执行国办53号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八)严禁倒卖移民已征用土地,截留挪用土地出让金。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在2000年6月底前,组织对库区新城镇区内移民已征用土地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1997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三峡工程库区非移民单位占用移民已征用土地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3号)前,向非移民单位卖出的土地,要按照1999年国办53号文件规定,一律按高于成本价的市场价在2000年6月底前补交土地出让金,逾期不交者,收回已出让的土地,已兴建建筑物的,作价处理;对1997年4月30日以后,向非移民单位卖出的土地,要一律予以收回,并要追查倒卖者的责任,绝不能让倒卖、倒买者占到丝毫便宜。
  (九)对于一些部门和单位设置移民资金帐外帐、虚列支出移民资金,或用移民资金兴建楼堂馆所、违规购买汽车等问题,也都要按照审计决定,在2000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该归还的资金要如数归还。
  三、强化责任意识,分省负责,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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