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案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七)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九)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