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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失效]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大中城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和县级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中有技术职称;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有良好职业道德。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分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一至两年内实现上述目标。
  鉴于目前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地级以上城市也可以设立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对委托部门负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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