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2000年7月12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