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
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银结〔2000〕158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完善境内居民外汇管理,解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的特殊用汇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发送给你行,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是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独家办理的一个新的业务品种。办理该业务将对我行个人存款、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带来有利的推动作用,各行应高度重视,要及时将计算机系统、业务凭证等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确保7月1日正式实施。
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8409个人购汇保证金”的核算办法,由总行财会部另文下发。
三、第四条第四款,收取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每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四、各行应按时向外汇局和总行上报统计报表。
对《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
附件: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附件: 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一、根据《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境内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