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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失效]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害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第三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当储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
  第三十六条 库存物品码放时应当离地、隔墙,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仓库要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
  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一条 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第四十四条 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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