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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将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0年7月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府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 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材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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