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严密核算和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和少报欠税。
二、为严肃财税纪律,确保上述各项规定的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于2000年8月底前对本地区的税款征收入库和退库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已经检查过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查遗补漏,组织一次重点抽查。总局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抽查。
今后县级税务机关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地、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局总数的30%;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局总数的20%,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查出或发现的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1.对于政策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力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从2000年9月份起再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一经发现,坚决停止该单位的代征续费提退权(不包括代扣手续费);对于通过“稽查收入专户”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以及办理退税的,一律撤销该单位的“稽查收入账户”,并将稽查收入改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入库;对于欠税核算不实和有意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的,隐瞒额占期末实有欠税(已核算或已报欠税加隐瞒欠税)10%以上的,一律按隐瞒的欠税数额追加该单位当年税收计划。
2.对于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或下属单位编造、篡改会计数据,隐瞒欠税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撤销其领导人和负责人的职务;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总局。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必须抓紧贯彻,并结合“三讲”整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对照,查找问题根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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