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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
 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103号 2000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划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并以纳税人的资产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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