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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外资〔2000〕638号 2000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提高利用国外贷款水平,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原有的管理办法有些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贯彻中共中央发〔1998〕6号文件精神,根据机构改革后国务院赋予国家计委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工作重点切实转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利用国外贷款水平,保证主权外债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含联合融资、与贷款项目相关联的全球环境基金等赠款)、日本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元贷款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其他国家政府(混合)贷款,由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机构)统一筹借,形成国家主权外债;是国家可直接掌握和调控的资源,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及有关政策合理有效使用。
  (二)根据中央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今后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保证债务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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