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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下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下发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财清办字〔2000〕47号 2000年5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布置开展以来,有关中央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提出和反映了一些需予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如何开展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转制的科研机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按各单位实际情况,分以下两类开展有关具体工作:
  (一)1999年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已开展完清产核资工作的科研单位,不再重复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但要做好基本情况和经费收支状况的清理,做好清产核资报表数据的衔接工作,即: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已下达的资金核实批复调整后的2000年1月1日账务以及人员、收入和支出等清理结果填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资金核实结果未申报的单位仍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办理,并应于2000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二)1999年未进行或以199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正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科研单位,应以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等文件的统一要求进行资产清查,以2000年1月1日转制调账后的财物填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资金核实工作依据《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和《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等文件办理,并填报附表《资金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账情况表》进行资金核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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