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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八、关于革命烈士的工龄计算问题
  革命烈士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革命烈士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的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革命烈士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九、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房屋普查、建立住房档案、上市出售审批办法印发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上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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