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149号)


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制订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产保险险种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主要险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和调整。主要险种以外的险种是其他险种。
  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改。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机构拟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条 财产保险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末作规定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