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八月四日

附件: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
  第三条 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
  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
  第五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
  第六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