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八月四日
附件: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
第三条 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
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
第五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
第六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