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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和变卖,一般由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报请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核销。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利等。
  保监会要切实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 保监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点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参加。年度终了前必须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报财政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保监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保监会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财务报告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一次。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支增减因素分析、资产管理状况等。
  保监会财务部门要统一负责,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条 保监会财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单位的财产收支活动、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向主管负责人及财政部报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有权对保监会的财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及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监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由保监会统一负责,具体管理办法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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