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的结余,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保监会应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来管理资产。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和健全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以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等业务。除单位财务部门外,单位其他部门不得开立帐户。
(三)加强预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预付款项的资金额度和占用时间,并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
(四)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零用等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加强对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对于盘嬴、盘亏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2、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机构负责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的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