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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就业机构收到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结余中调剂、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转入的再就业补助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收到社会各界捐助的再就业补助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年终结帐时,将“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就业经费专项结余”科目,借记“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就业经费专项结余”科目。
  3、“事业支出”科目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设置12个明细科目,即: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在“其他费用”明细科目下增设“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的实际支出数,在“城镇就业补助费”明细科目下增设“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四级明细科目。“劳动力市场建设费”明细科目,核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讯、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开支。“就业训练费”明细科目,核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业务费”明细科目,核算用于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如宣传费、培训费、小型专业会议等。“其他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和开展就业工作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对于财政拨入的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就业机构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使用财政拨入的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城镇就业补助费)”、“事业支出--其他费用(再就业补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使用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在验收后列报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对于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结余中调剂、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转入和依法取得的社会捐助的再就业补助费,按规定用途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再就业补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终结帐时,将“事业支出--其他费用(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就业经费专项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就业经费专项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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