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
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就业机构就业经费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我们制定了《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的会计核算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就业经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明细科目(“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变动,该明细科目随之变动),在“城镇就业补助费”明细科目下增设“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三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就业机构收到财政预算安排的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城镇就业补助费(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其他费用)”、“财政补助收入--再就业补助费”科目。
年终结帐时,将“财政补助收入--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就业经费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就业经费专项结余”科目。
2、从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结余中调剂、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转入的再就业补助费,通过“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依法取得的社会各界捐助的再就业补助费,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