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月报、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报告疫情时,须同时报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 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
  第九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科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 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