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牧发〔199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科学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第四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 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第六条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