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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0〕521号)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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