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制剂室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7、省级换证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安排现场检查验收。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该单位补充资料。
(三)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参加检查人员应经培训上岗。
(四)对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原证,核发新证。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换证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换证的,将予以通报和纠正。
五、其它:
(一)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持证单位情况,各地应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制剂室基本情况数据库,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安排。
(二)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四)换证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安全监管司联系。
(五)为使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及早对照换证验收标准、条件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仍延续原管理模式,分别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组织进行。换证标准可参照我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 评定原则和方法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① 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② 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
③ 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 检查评定项目
一、人员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