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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制剂配制部门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定于2000年下半年开展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需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证。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的具体工作。
  已经组建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定本地区的换证工作方案,并将换证工作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陕西、江西省、天津市,原则上暂缓换证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医药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的换证工作方案,由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将换证工作方案报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换证工作从2000年下半年起,原则上到2000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标准和条件:
  (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1)。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换证验收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二)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应按上述标准做好换证验收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换证:
  1、出售、转让《制剂许可证》的;
  2、监督检查中有不合格制剂批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3、有制售假劣制剂,情节、后果严重的;
  4、所配制剂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5、未经检验就用于临床,造成不良后果的;
  6、制剂室长达一年未配制制剂的;
  7、未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8、经审查整改后仍达不到换证标准要求的。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和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出换证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2、对照换证标准、条件的自查报告;
  3、《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制剂室制剂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制剂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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