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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和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复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
 和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监〔20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决定进行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并从今年起进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一)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现为监理单位的在职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
  3.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并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进行审查。
  各地区、各部门对其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填写在《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中,并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核查,按核查通过的人员名单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中照片处应加盖钢印,日期处加盖红印。《岗位证书》编号为建(地区、部门简称)监工字第*号,*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为年份(2000年简写为2K,2001年为01,依此类推),后四位为本地区、本部门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建设部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凡是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均参加今年的复查。
  (二)复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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